請詳附檔公文說明:
一、
依據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第8點第8、9款略以,計畫應於合約生效日6個月內辦理請款,或於合約所訂截止日6個月內完成請款、合作他方撥款及結案事項;計畫主持人未於前開規定期間辦理請款等相關事項,應向校方提出書面說明並負責後續處理,合先陳明。
二、
為利於計畫主持人管理其計畫經費請撥進度,惠請各計畫執行單位轉知所屬計畫主持人,所執行計畫請款等相關事項,除經費委補助單位有其規定或合約另有約定外,應依本校上開規定時程辦理之;未依規或依約辦理者,應提出後續處理情形之書面說明(詳如附件:建教合作計畫處理情形說明表),並經計畫執行單位逐級核章後,送研究發展處備查或視情況另案辦理。
三、
有關計畫請款函稿範例,請參閱本校110年10月1日校研發字第1100069210號函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