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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光電科技學程」修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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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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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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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光電科技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電機資訊學院、工學院、醫學院共同主辦,由電機資訊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承辦,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從參與規劃教師遴聘五至七人,組成光電科技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相關事宜,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指定光電工程學研究所所長或相關教師一人擔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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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修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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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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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光電工程學研究所以外各系所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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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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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他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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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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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小組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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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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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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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和進階課程。申請通過之學生應修習至少廿學分。其中包含研修三門(含)以上之基礎課程及四門(含)以上之進階課程。進階課程之選擇需針對所選定之主題範圍修習。主題包括奈米光電、生醫光電、顯示光電、通訊光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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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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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基礎與進階課程名稱、學分數及主題歸屬請參見課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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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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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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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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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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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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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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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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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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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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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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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電機資訊學院電機系、電信所、電子所研究生外,本學程計算修習學生之學程學分數時,其主修系所課程列於本學程之課程,不得超過九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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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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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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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預修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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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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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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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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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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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碩士班畢業生,若成為本校博士生或其他系所碩士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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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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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碩士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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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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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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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各提案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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